福建插播广告纠纷案电视台一审败诉

2004-01-15 福州日报

福建省首例电视台因插播广告而被其用户告上法庭的案件,2003年3月18日在福鼎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。法院审理后认为,被告福鼎有线电视台在转播福建电视台第五套节目过程中,擅自插播广告和点歌等内容,破坏了原节目的完整性,致使原告无法完整收看完该节目,侵犯了原告的收视权。
法庭当庭作出一审判决:福鼎有线电视台停止插播广告的错误行为,并赔偿原告损失130元误工费,驳回原告要求赔偿1000元的精神损失的诉讼请求。


 


 

 



 

 

 

 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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